前陣子在非死不可上看到有人提到羅青會寄了封關於推選青年代表的信,馬上就到羅青會的網站去看看有沒有相關消息公告,一看之下果真有相關訊息,然後最近這個議題在童論被掀了起來,所以就來寫一下關於這件事的看法吧。
以下的文章可能有些暗黑,有些陰謀論,有些臆測,至於事實真相為何,只有相關單位出來自己說明了…,為了保護幼小的心靈,不希望看到暗黑文的就不要點入吧。
好了,其實前面的宣告只是裝飾性罷了,大概沒有什麼人真的會點離開鍵,很可惜不能湊字數,不然賺個稿費也好(笑),還是要說一下以下的討論,有些搞不好可能是作夢夢到的(笑),各單位或伙伴就無須要對號入座了,哪些部分是夢到的,這部分的比例就由各位看官自己墊墊了。
首先這議題的起始,我們從羅青會於網頁上公告了這幾份資料(總會公文、甄選辦法、報名表),開始討論起,其中掀起最大的討論的部分無非甄選辦法,有興趣的夥伴可以載下來看看,以下僅摘錄部分文件內容做為討論。
發文字號:台(99)童總字第99090號
一、 依本會章程第34條「本會為因應會務需要,經由理事會遴選熱心童軍運動社會菁英若干人擔任會員代表,協助推展童軍活動,但其人數不得超過會員推選(派)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並包括20歲以上26歲以下之羅浮童軍男、女代表各一人。」
二、 案經羅浮暨青年委員會討論擬定上項甄選辦法,並請各縣市童軍會推薦合於報名資格,年在20至26歲之羅浮參加甄選。有關辦法及報名表詳如附件。
第一:原本青年代表乙案按照會員大會決議,交由理事會訂之,但現在理事會則授權給羅浮暨青年委員會(下文討論簡稱為:羅青會)訂之,並無違反規定,但總會仍握有充足的收放空間,仍可以將青年代表產生方式收回自訂,因為章程對於青年代表之產生是交給理事會遴選之(章程第34條),但理事會選擇下放是種展現「民主」的精神,至於辦法是否民主,公平、公正、公開,符合全國羅浮與青年的期盼和託負,這個責任理所當然就由擬定徵選辦法與執行的羅青會去擔當了,理事會倒可以樂得輕鬆又令人稱讚其民主風範,反到羅青會就要擔起這個吃力卻可能不被領情的工作。
第二:根據羅青會目前訂定之徵選辦法,和之前提給會員代表大會之青年代表提案內容,並無太大出入之處,同為先由羅青會選三男三女後,由總會做最後遴選,因此仍符合由理事會遴選這條規定,既不違反規定也充足的給了總會面子,同時羅青會也至少掌握了一定的青年人選。然而這部分的產生方式仍是很值得討論的,但我們放到後面一點再來討論這部分。
第三:因為青年代表的產生,是由羅青會所訂定之辦法所產生出來的,理所當然產生之代表也應遵守辦法內文中所提及之權利、義務。然而這部分與今年群長年會的決議文部分有些許出入。
2、 權利:
(1) 代表羅浮出席童軍總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其職權。並享有會員代表之各種權利(會員代表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2) 於總會會員代表任期內擔任群長年會、青年論壇之主席團,並參與運作。
(3) 代表羅浮及全國群長年會向童軍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提案及建言。
3、 義務:
(1) 代表羅浮參與童軍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童軍總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我國羅浮現況。
(2) 參與羅浮暨青年委員會運作,擔任羅浮與羅浮暨青年委員會及童軍總會溝通橋樑。
(3) 聽取羅浮團群、地區聯誼會、及各種羅浮活動的意見與建議,並轉達各相關單位。
很可惜目前決議文的紙本部份不在手上,而決議文又遲遲沒在年會的網站上看到(看到這篇的伙伴或許可以幫忙轉知一下主席團…),無法確切的引用決議文這部份的辦法,僅能用「概念」的形式來做討論,印象中在群年的版本中,於青年代表的責任中有一條是這樣的意思,「青年代表依照群長年會之決議事項,向總會提案」(詳細用詞仍待有正確資料的伙伴補正),為什麼青年代表要有這個義務呢?相見於羅青版本中的義務,僅有「報告」之責,而無強制性。
這部分群年之所以會這樣訂定,其中的原因是因為,目前群長年會的定位不清,而其決議效力為何?依據目前現況群長年會之決議,其效力僅只有由主席團向會員代表大會行「報告」之責,而無法直接列為議案,或者具有提案權,使群長年會之決議能進入更高一層的討論與決議,換個方式來說就是群長年會並無實質的權利,因此如果一個決議文無法被會員大會列為提案討論的話,那麼這個決議文就可能會變成決而不行或無法行的決議文,這也是群長年會常令人質疑的地方,如果決議文沒有效力的話,那這五天四夜充其量變相成為一個「討論會」而已。因此當初羅青會提出了增設青年代表乙案,便無非是希望能讓青年人的聲音能直接進到上層,甚至參與決策。
中國童子軍總會為配合世界青少年活動政策及落實青少年參與決策方案,提供『讓青年領袖參與決策過程,並訓練他們能夠有效率地做出決策』的機會,特組織羅浮群長年會『讓羅浮階段的成員有表達其觀點的正式場合,並藉此機會訓練他們議事的能力,以及提供全國羅浮群彼此溝通、交流的機會』。
群長年會既然是希望能讓青年領袖參與決策之過程,那麼當這群青年領袖決議了一件事後,身為青年代表理應代表這群領袖之決議,向真正的決策單位(會員代表代會)提案,我以為並無不妥之處,且這應是身為一位代表理所當然之義務,如讓青年代表保有否決權(選擇性提案或不提案),代表有可能因窒礙難行而選擇不提案,或因個人理念與決議文並不相同而不提案,但代表應是代表多數人之意見,並尊重少數人之聲音,如青年代表可否決群長年會之決議時,將同樣會使得群長年會之功能不彰,那當初想讓基層聲音傳達至上層的初衷變被大打折扣了。如青年代表需按照群長年會之決議而提出提案的情形下,群長年會間接地發揮了監督青年代表之責,同樣地青年代表亦獲得了群長年會之背書,相信在推動羅浮運動上皆有著正向之發展。
回到上面第二點,接著來討論青年代表產生方式的議題,這個之所以被額外拉開討論是因為牽涉到的面向又較廣,統一在這邊討論比較完整不會散亂。
第一:群長年會所選出之代表乙案,其法律定位為何?當時的議事組作出了內部條例的解釋(正確用詞仍要請手上有資料的伙伴補正),而同時主席團也認為這個選舉案,是推出這屆群長年會所推出的代表,羅青會或總會採不採用是一回事(不知道這句話有沒有記錄在會議記錄中),換句話難聽點,這個名單也只是群長年會與會的群團自己在推好玩的,這個名單不具任何效力,被羅青會或總會拒絕承認名單,代表開會開到八點多是開心酸的。
第二:議題的訂定,在1月28日時,主席團便已經宣布取消選舉,此時群長年會尚未報名截止,然而群長年會最後仍由主席團將此案以臨時動議方式進場討論,明顯對其他未與會之群團並不公平,另外法案過於急草就章,暫且不論是內部條例也好,是代表全國羅浮之決議也好,當天的參與競選的候選人,有多少人是有備而來參選的?各位與會的會眾又對這些候選人之背景、能力、願景…等了解多少?,銘言第一條:準備,提醒我們要時時做好準備,然而當天我看不到有什麼準備?當天政見發表如此匆促,每位三分鐘的時間,真的夠讓大家了解他們嗎?
今天假設羅青會如果真的依據總會的授權,將徵選辦法授權由群長年會推派之,然後就把這六位伙伴提報給總會,這道理同我前面一開始提到的第一點,只是對象換成了羅青會跟群長年會,既然名單是由群長年會推派的,這責任理所當然應由群長年會擔當,然而未事先公告的選舉、匆促的法案、未足夠了解的候選人,今年的群長年會真的有辦法向全國各群團表示負責嗎?願意擔當這項責任嗎?就算參與群長年會的群團為這次的名單負責,然而其他未與會的各群團願意承認這次的選舉辦法與選舉嗎?如否,群長年會受人質疑時,其公信力便自然在各群團間大打折扣,這將影響未來群長年會在各群團中的信任度問題,所以這責任絕不只是今年度與會的群團所能擔當的。
羅青會不採納今年群長年會推派之名單,其實並不感到意外,如果授權了,今年群長年會就要擔起這個責任,但前面說了,這選舉本身就有瑕疵存在,後續影響的責任不單單是這屆群長年會要去承擔的,羅青會不希望群長年會因此而在羅浮群團間喪失了公信力,因此寧願自己背上這責任,或許有著不夠民主之聲音,但至少群長年會不會是直接受到砲火攻擊的對象,但儘管如此,羅青會的辦法仍有許多可再討論之處。
第四:青年代表徵選辦法由羅青會訂之,依據目前羅青會公告之辦法,羅青會擁有實質的「提名權」,但問題就在於這個青年代表的產生現況是自行報名>>縣市會推薦>>羅青會複審>>總會遴選,但這青年代表的民意基礎呢?他的代表性為何?他代表者「誰」?「誰」有授權他代表了嗎?這個青年代表是從一道道經由「長官們」認可的人所選出來的,卻不是由被代表的這群人所推選出來的,這不是一個很奇怪的事情嗎?說難聽點或許又是上面的長官們認為我們這群年輕人無法自主自決的推出「好」的代表,因此需要逐道審核由他們選出適合的人選來代表羅浮青年,但這不過又是對羅浮青年伙伴得不信任以及集權主義下的方式罷了,但這不應該是一個對年輕的成年伙伴的態度,應放手讓羅浮青年伙伴自行推選出自己的代表,而非是這種設了代表席次,但從頭至尾羅浮青年伙伴卻無法表達支持或反對,打個比方這樣的制度就好比是,市議員是由里民報名經里長推薦,送區長複選,送市政府選出議員。
第五:青年代表席次仍過少,且不符比例,現況僅有兩名席次,男女各一,在會員代表大會中有著百來位的席次,青年代表僅占了百分之一點幾的比例,實在對整體的影響力仍過小,且雖因基於男女平等之立場,設男女各一,但仍應考量到男女三項登記之人數不同,而非是齊頭式的公平,但受限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現況僅能男女各一,但這應該是可以再改變的制度,使青年代表為一獨立之席次,且占會員代表之一定比例,然後保證一定的名額給男女,這樣才是較公平的做法。例如,第三十二之一條:設青年代表會員席次,其比例為會員代表總席次百分之五,男女性別皆應保留一席,凡年滿20歲以上,26歲以下且三項登記之羅浮童軍皆得登記參選青年代表,其辦法另定之。
羅浮青年代表今年是第一屆,很多配套措施仍在摸索,群長年會希望能在第一屆就能推派出由羅浮自選出的伙伴,但現實時這些夥伴也不見得是足以代表全國羅浮青年伙伴的,說實在的群長年會沒有必要在配套未完成前,就急於推派出人選,這樣會搞得裡外不是人,羅浮伙伴不挺你,上面的人又覺得不夠成熟,與其這樣不如第一屆的責任由羅青會去承擔,群長年會利用三年的時光去規劃及籌備出適合的制度與組織,當我們準備好時,我們有著全國羅浮的民意基礎和相關完整的配套措施,這些本錢就足以讓我們去向總會要求重視了,我相信到當時,說不定連羅青會都站在我們這邊呢?
呷緊弄破碗,別忘了我們的銘言─準備,腳步站穩,才能飛翔不是嗎?
=== 題外話 ===
我能理解當初主席團想要推動選舉之原因,無非就是希望羅浮能自決的選出我們的人選,但無奈於時間匆迫,只好先就群長年會來舉辦推選,之後再來改進,立意良善,然而當初在群長年會時的選舉,之所以會拿出公告後效力的問題,主要的原因就是希望能使選舉一案,能延後再議,就是希望群長年會能在做好準備後,再來選舉,不必要去背上一個責任,反到落得全國其他群團的批評,而不是要故意為反對而反對,今天羅青會不採納群年的人選,或許其實是為了保護群年,就算群年的決議文上網了,選舉乙事仍紀錄著,但是會實際仔細去看決議文跟其他相關文案的人畢竟是少數,相對來說如果直接公告發文到各縣市會轉知各團,青年代表已經在群長年會中選出來,其他各團會作何感想呢?我想這勢必對群年的衝擊是比較大的。
這讓我想到田忌賽馬的寓言:
昔戰國時,齊田忌數與齊諸公子馳逐重射。孫臏見其馬足不甚相遠,馬有上、中、下輩。於是臏謂忌曰:「君第重射,臣能令君勝。」忌信然之,與王及諸公子逐射千金。及臨質,臏曰:「今以君之下駟與彼上駟,取君上駟與彼中駟,取君中駟與彼下駟。」
既馳三輩畢,而田忌一不勝而再勝,卒得王千金。
(白話文參考這裡)
今天我們第一屆讓羅青會訂定,總會遴選,我們不爭,是為下馬,但未來我們卻可以贏得最大的勝利不是嗎?

7 條評論
lang 說:
14 四月 ’10 在 17:17:24 (UTC 8 )
用縣市或聯誼會選當初是羅浮委員提出的
不過我翻登記人口跟分佈給他們看,就打消了,
以同等位階的台北縣或台中市跟嘉義縣
您知道各有多少羅浮群嗎?
嘉義縣只有一團,澎湖也只有一團,台東也是、南投也是,那麼縣市選這一個團的人跟台北縣、台中市那麼多的團怎麼選?同樣比率還是像省代表一樣用總量團去分配的可以選幾個代表呢?
再來有很多複式團有羅浮,只有一個,他也算有羅浮的團,但要算嗎?還是要精算是否超過12個人可以成立一個團的數量?那麼這問題又更大了
以聯誼會來選也是問題,雲林縣、嘉義市、苗栗縣不知道算哪?因為他們都不願意加入其他的聯誼會,嘉義市認為他們是自己一個要搞雲嘉,但雲林跟嘉義縣的團又不參加,這些都是問題。
所以就我選用一個最簡單的,開放所有人的人都可以自由的報名,不管多少人報名,通通來甄試,也不設初試篩選,我們認為這樣的條件比群長年會更為開放(群長年會只限取得團代表的幹部群長或其他人,而一個團只能有四個人參加群長年會,如果一個團30通通都有意願為大家服務我們都接受報名)而授銜資格是在籌備會議應大家的要求加進去的,因為icsp或其他總會要甄選當代表的規定都要授銜以上,
普登記,然後遴選是目前所有方案裡看起來最好的方案,
未來用全體羅浮來登記來選舉我也沒意見不過誰要幹這事?誰來辦選務,另外現在叫被選舉的人到台中甄選就很多人娃娃叫說沒錢沒時間,那麼要他把選務搞到全國,那不是更複雜
現在的癥結是大家相不相信羅浮委員會選的人,這問題跟相不相信群長年會選出來的問題是一樣,如果誠信基礎不存在,那後面所有的結果就不存在了,如果不相信我們其實就可以不用相信我們做這些事的誠意了,因為做這些事對我們也沒有好處,因為選不選我都是全國代表,選誰也跟我沒差因為我們團沒人去群長年會選,也沒人報名這次選,如果不相信我們選的,那麼其實也不用想羅浮要青年代表的問題,因為當只相信自己不信任別人那麼不管別人做啥都沒用,那這個團體也沒啥好讓他參加的因為他只相信自己,只要自己的利益。更何況我們不是只看到這裡,我們還有更長遠的理想要努力,只不過這次的發展很像夏蟲語冰,只看到眼前沒有看到長遠的作法,在你的文章上我看到最後一段話,我認為你有看到長遠的想法,那我才會突然回在這……….不然我是沒啥力氣再搞這種內耗,我們還有很多應該要做的事要做
hung 說:
15 四月 ’10 在 02:47:17 (UTC 8 )
關於登記的部分,雖然並不清楚實際登記的團數,但我能理解現在各群團三項登記不確實的問題,而這也不僅單單發生於羅浮群,但這問題牽涉到整個總會、縣市會對於三項登記的態度與積極性。
也因此我以為第一屆青年代表之辦法,是緩急之道,未來我們有著三年的時光去改變這環境,或許能讓登記比例提高、能使各縣市羅浮聯誼會組織化、協助未成立之縣市成立聯誼會、修改章程提高青年代表比例與產生辦法…等等,或許三年時間不夠,那我們還有許多的三年,只要有心去推動,我相信沒有做不到的事。
代表比例分配問題,也其實不是現在的主要問題,我前面文章提到的是我認為目前制度的不妥之處,但我也能理解,目前的辦法是最有效率與最可行的方式,等未來法源、大環境準備好了,我想這問題自然會迎刃而解,至於誰負責選務?這也都是未來之事,但以我看來,羅青會會是個很好的選務委員會,依據各地區羅浮登記人數,以照地區性、公平性等去劃分選區,協助羅浮選出屬於自己的代表,我相信這將是真正落實羅浮自主。
其實信不信任羅青會這問題,個人以前面的感謝文為例,信任與不信任,每個人都有著自己的看法,但有很多情形,可能是缺少溝通與互動而導致誤解的,同樣的我無法為其他人表示看法,但今年羅青會為羅浮爭取到了兩名代表席次,讓我感受到羅青會想讓年輕人站出來的努力,真的是值得深表感謝的。
最後,我想這並不全是內耗,對於許多羅浮伙伴來說,他們(包括我)都對於選舉辦法有意見與想法,只是每個人的問題不同,我以為伙伴們將問題提出,而羅青會作統一解釋,不僅可以解決羅浮伙伴們的疑惑,亦能強化溝通,而非處於對立的情況,如果欠缺溝通,問題無法獲得解答時,伙伴只能自行臆測、討論、以訛傳訛,然後可能就會有誤會產生不是嗎?
lang 說:
14 四月 ’10 在 15:00:10 (UTC 8 )
1.我並不認為這樣的選舉是層層審核的結果,因為縣市童軍會要審核的欄位只有兩個打勾
縣市童軍會資格審查 □已辦理99年羅浮三項登記□具有授銜資格
對任何總會的報名甄選活動如icsp都是要透過縣市童軍會來,縣市童軍會才能知道你是否有三項登記,如果縣市童軍會要來增設卡一關,那是個別的問題,不能扯到這個來,而且羅浮群也是縣市出來的,盡量不要搞得好像勢不兩立我就是不要縣市童軍會蓋章。這個機制重點是審核三項登記跟授銜,所以我的用詞才都是審核推薦,如果純用審核這兩各字,會有個問題,他變成層層審核,
2.人團法13條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而各地區會員團體代表,我講過了,要用各地區選出來,而地區裡要選的人是要成員團體的代表,也就是通常是主任委員,不然就是團長,
最快的方法你們團去開童軍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時,以羅浮為代表,那這羅浮就一路選上去,不過請問你們團是這樣嗎?有時候我們連自己團都搞不定,更何況是要求上級單位說要增設青年代表,那個人會員帶表示理事會的權利他愛聘誰就聘誰,如果理事長為了表是尊重青年參與,那麼手上1/10的個人會員名額通通聘羅浮就好了,就不會有我們在在討論法條可以怎樣改,
為什麼要明列在章程裡要聘青年代表然後要辦甄選,就是連總會都不願意做而各羅浮群在縣市童軍會開會時用羅浮去當團代表這件事自己也辦不到,所以只好這樣做,你可以做但不做,那我就提案讓你一定要做,那您懂意思了嗎,在人團法跟章程裡本來是可以自然很漂亮的產生,但大家都不願意做(不是都很支持羅浮嗎?我也不懂這邏輯,看起來只有我阻礙羅浮自主)那麼我就只好提案來明文講,這樣裡外面子都有了
在各縣市要弄羅浮當團的代表困難也是很大,因為這是選舉出來的,而且很多大老們是把當省代表跟全國代表或當全國理事是他的畢生的夢想,所以這部分要踩上來是很難的,不過不是不可能,因為我就是這樣一路選上來的,而在我周遭的各大老都覺得要支持年輕人(很好笑我今年要四十了),所以我就一路選上來2007~2009這一屆我是最年輕地區的全國代表,整體上排第二名,第一名是前立委鄭運鵬,他是總會選的個人會員,他應該算社會賢達那一類,不過我從沒看過他來開會,我是有點懷疑他知不知道他是全國代表。
這問題很複雜,如果我們先動手從地方弄起,那麼鐵定失敗,所以從理事長口袋吶1/10的個人會員下手,反正大家都支持羅浮活動,就通過了,大家面子都有了,下一個階段該怎麼做,很抱歉沒辦法在網路上告訴你,也就是我為什麼說要維持表面的羅浮自主運作很好的假象,因為如果我把他抖開來,那大家就不再相信這個機制,那麼下一步要做的就不可能了,
不過從今年初這些事件以來,我是不太想要在搞了,搞了之後變成反教育,引來一堆吃相難看,看起來您應該有參加今年群長年會,我請我們群長提個對總會跟委員會及全國代表的感謝案,你看不是就沒了嗎?人情紙薄如果連表面的感謝跟很吝嗇,講不客氣的這樣子看起來就像拒絕謝謝,那麼以後誰願意再支持,所以原本今年要在努力的延續型的羅浮自主增權的案子就停擺了,有時候是自己把自己搞垮的………
假象就不解釋了,因為我要維持,如果你有遇到我在問我吧
hung 說:
14 四月 ’10 在 16:32:15 (UTC 8 )
不知是不是我的表達不夠清楚,讓梁團長誤解我的意思,所以還是針對選舉乙事再做一次說明:
前文提到我有提到目前縣市會是「審核推薦制」(註1),應該和團長之意思是一樣的,縣市會先「審查」三項登記與受銜資格後,可以決定是否「推薦」此人選,如不獲推薦之人選,便無法參與青年代表之複審。因此這個「推薦」其實也是間接的「審核」,我亦不是指羅浮童軍不接受縣市會的資格「審查」。
我以為問題的重點不在縣市會「審查推薦」,亦不在羅青會「複審」,而是在於我以為這樣子的「審查推薦」制度,並非是讓羅浮童軍「自行推選」而出的代表。我以為理想的青年代表產生方式應是,符合資格者向縣市會(地區選舉委員會)報名登記參選,縣市會(地區)羅浮投票選出,名單送理事會同意(因現階段章程規定)。
但我也知道理事會改選在即,所以利用審查推薦制度是較快選出名單的方式,所以我才說今年的制度可以是迫於現實的制度,就如同梁團長您所說的,這兩名代表是為羅浮開了一扇小門,未來我們有機會再去慢慢改,並且討論出配套措施。如未來修改章程時,能修改讓青年代表為一種員額(同列地區代表、會員代表),那麼這個名單選出後,便無需再經理事會同意(亦無須占用理事會之員額),即為另一種代表產生之管道。
小弟有幸參加今年的群長年會,當時感謝提案提出時,小弟亦表達贊成之意,但或許是與會會眾有其他想法、從眾或是未清楚了解提案文意思(可能係因為是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而使會眾無法了解意思),我無法為表達反對立場的夥伴解釋,儘管最後表決結果未過,但仍有不少同意票,不論結果如何小弟還是尊重會議的決定,但表決結果未通過實屬可惜。
備註:
1、小弟前文誤植為「審核推薦制」,應為「審查推薦制」,基於不變動原文情況下,原文引用不修正,僅在此說明。
關於假象部分,如果團長您不方便在此公開討論的話,尊重您的選擇,如團長願意指教和小弟分享討論,可以用悄悄話的方式留言,或者小弟的信箱hunguo[at]gmail.com (at 請代換為@),不然就等有緣相聚再談吧 :)
lang 說:
14 四月 ’10 在 09:12:01 (UTC 8 )
第四點
並非層層由長官篩選的意思
而是讓有意願的「任何人」都可以報名
縣市童軍會只是審核他們是否有「三項登記羅浮」及授銜資格,因為這兩個審查的權利只有縣市童軍會有,羅浮暨青年委員會甚至總會也可能不知道這個人到底有沒有三項登記,畢竟不是每各縣市都是有上網登記。而有沒有登記只有童軍會最清楚
第五點
席次太少的問題
這是全國代表,分兩種一種是地區代表,一種是個人會員
地區代表就是要從地區選上來,大部分的縣市是這樣產生的
而首先要當團代表,參與縣市選舉理論上是主任委員,然後再由縣市參與省市的選舉或分配,才能成為全國代表,
而個人會員是全體會員代表的1/10由總會理事會遴聘社會賢達,這個案子是從這裡下手的,如果要爭取到1/5的席次,那麼工程是十分巨大,也不會有人答應,因為要從縣市地區修改章程開始,再來,全國代表並非童子軍(個人會員李可以有不是童子軍的)而是會員會議,這部分不是參與人的,有點像聯合國開會一樣是以國為單位,不是個人,不能扯在一起。除非是是自己先拿到團代表權、縣市代表權、省市代表權,那麼才有可能當地區會員。這些是涉及人團法及總會章程及總會之根本體系運作的機制。如果改成您希望的這樣,那麼首先要去找人團法跟總會章程來研究就可以知道是不可能的。
不過有沒有機會,有,我們有我們的理想,跟預期的想法,目標跟你差不多,但角度不是這樣切,因為橫亙在前的人團法跟代表產生的辦法就沒辦說不要老頭子,要年輕人,因為這個會是老頭子的會議,這跟符不符合青年參與沒關,而是法令規定,那要怎麼做呢?如果有人相信我們,那就會繼續推,因為我們的想法不會僅次與此,不過如果只是看見眼前的小利,那就只剩下這些。
hung 說:
14 四月 ’10 在 13:03:22 (UTC 8 )
梁團長您好:
首先很感謝您對本文的回覆,惟文章中可能有誤解之意,關於第四與第五點謹回應如下:
第四點:
讓「任何人」皆可報名,這種做法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就目前看到的辦法中,是採「審核推薦制」的,我文章中提到的是採用這種方式,對於被代表的羅浮伙伴們,是被動的而無法去選舉決定自己心目中理想的代表。而代表是由上面的長官們所篩選出來的。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報名表中「縣市會資格審查」,旁邊也有一空位欄位「審查意見」是保留給縣市會的,同時下方的備註第三點註明:「報名表經縣市童軍會審核推薦後,連同備審資料以書面掛號郵寄至嘉義市林森東路46號梁峻晢先生收。未經縣市童軍會審核推薦者,不予接受報名。」,亦即指縣市會有所謂的「推薦權」。
第五點:
今年青年代表剛增設,名額是從理事會中所遴選的人員中配給,所以受限於章程第34條之限制,所以才建議如有可能將青年代表乙案,是為新設之代表員額,也就是增設第三十二之一條(詳細細節如文章中所提),也就是會員代表將便為地區代表、個人會員(理事會推薦)、青年代表等三種員額。
剛有查詢了人團法之規定,似乎並未對此做出限制(或是小弟沒注意到或未理解到),惟第28條提到:「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 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是指這條,我以為增設青年代表席次並未會因此受限,因為青年代表可額外劃分區域,增設代表席次(法令僅規定依比例,但比例怎分配是團體可討論修改的),而總會章程的限制在未來透過會員代表大會是有辦法修改的。
當然,推動修改章程增設席次之路,道阻且長,現在的長官們或許不願意放權,但俗諺也說:「戲棚下站久了,舞台就是你的了!」。
其實個人很感謝羅青會為羅浮爭取青年代表乙案,也能理解要一下子讓上面長官放出太多員額也不太可能,因此兩名代表可說是個試水溫的政策,惟有透過逐步的溝通和爭取,才能讓青年人有更多的舞台可以發揮。
p.s. 我文章中提到的席次是為5/100,可能因未用數字表示導致誤解,當然這部分的比例都可以再討論商議的。
p.s.2 可否請教一下梁團長於童軍論壇所謂的「假象」為何呢?
lang 說:
14 四月 ’10 在 15:02:44 (UTC 8 )
這個案子最大的意義是開了一個小門,當羅浮手上有提案權,那麼怎樣才會適合就可以慢慢討論,如果這個案子因為紛擾而胎死腹中,那麼沒有提案權,要改蛇麼要講蛇麼都是白話